【很多人都弄错了!】关于第35类服务商标的注册申请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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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择商标类目是商标申请过程中一定要进行的一个步骤。在工作中我们得知,很多申请人在商标申请进行到这个步骤时常常会一头雾水,分不清自己到底该选择哪个类目。有时就连很多专业技术人员也常常会对于第35类商标的这个类目有一些误解,给出申请人错误的信息,导致到最后商标申请失败,要回过头来反复修改。从而耽误了申请人的商业布局。

  (2)根据中国的商品服务真实的情况,增加了部分具有中国特色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

  (3)根据中国的商标注册工作实际情况,将各类别的商品服务项目划分了类似群组,这是中国分类工作的一大特色

  (1)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在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和维护商标权益时判断类似商品和服务的参考

  (2)作为商标工作人员在受理以及审查审理商标注册申请时判断类似商品和服务的参考

  服务——履行职务,为他人做事,并使他人从中受益的一种有偿或无偿的活动,不以实物形式而以提供劳动的形式满足他人某种特殊需要。

  为他人采购(为别的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35类≠为他人提供个人购物服务-45类

  第35 类服务的最大的目的在于,对他人相关商业经营或者管理、对他人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以及通过种种传播方式为他人提供向公众进行广告宣传的服务。本类服务最重要的特点在于相关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而非为权利人自身业务需求从事的有关行为。

  2、【注释】:为确定商品服务项目名称提供思路,指出本类最重要的包含的商品或服务的属性

  第三十五类最重要的包含涉及商业或者工业公司的业务管理、运营、组织和行政管理的服务,以及广告、市场营销和促销服务。按照分类要求,商品销售不视为服务。

  3、【经营活动仅是销售他人品牌产品以赚取一定的差价时,其从事的经营活动实际上属于零售】

  ——为他人将各种商品归类(运输除外),以便顾客浏览和购买;这种服务可由零售商店、批发商店、自动售货机、邮购目录或借助电子媒体提供,例如:通过网站或电视购物节目

  (1)商业特许经营的概念: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上的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是指为他人的产品或服务行为进行广告、制作广告或者提供广告策划等服务】

  【不包括为自己的产品或服务行为直接进行广告宣传,或者请他人为自己的产品或服务进行广告、广告策划、编辑、制作及传播等】

  【在对自己的产品或服务进行推广的过程中,当事人能自己实际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商标进行广告宣传】

  ★ 是一种经营销售的策略,企业使用临时活动或报价来增加对其产品或服务的兴趣或需求

  ★ 是人员推销、广告和公共关系以外的,用以增进消费者购买和交易效益的促销活动

  【在店铺门头上的商标使用是为了销售自己所生产的商品的,不属于对“为他人推销”服务的使用。当别的市场主体以核定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作为权利基础对上述行为主张侵权时,被控侵权人即便是获得了“为他人推销”服务的注册商标,该行为仍然可能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的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是指相关商业主体为买卖双方提供一个线上平台,聚集在该平台上的卖家所提供的商品及服务形成了一个集合性的市场,买家可通过登录平台选购所需商品或者服务。不包括开设线上店铺从事销售活动等。从事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的典型主体最重要的包含为买卖双方提供线上交易买卖平台的电子商务平台等。】

  【是指将药品、药用制剂、卫生制剂、医疗用品、兽药、兽医用制剂等需要获得国家批准和资质证书才可零售或批发的商品集中和归类(运输除外),以便顾客看到和购买。该服务是指为上述特殊商品进入流通领域提供的综合便利服务行为,不包括药品、药用制剂等具体商品。从事药品、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的典型主体最重要的包含提供医疗用品零售服务等主体。】

  销售渠道、销售模式相对固定;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不宜混淆;商品/服务明确区分

  3、提供相关建议、信息或咨询的服务:原则上与提供服务所涉及的事务归于同一类别。

  以电子方式(例如电话、计算机)提供相关建议、信息或咨询不影响这种服务的分类。

  3、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的服务:原则上与提供服务所涉及的事务归于同一类别。以电子方式(例如电话、计算机)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不影响这种服务的分类。

  答:第35类是一个服务类别。也就是说,商标会用在提供服务上,而不是商品上。在此我们想特别强调的一点是,这里所说的“服务”是提供给第三方的,不是提供给申请人自身的,也不是申请人自身业务的必要或附带项目。

  公司官网往往被商标局视为信息性网页,仅为申请人自身作宣传用途,无法证明商标在第35类的使用。如果客户提供的亚马逊销售网页仅用来销售自己的商品,那么按照上面对于“服务”一词的定义,这也无法证明申请人提供网络销售服务。

  在实践中我们得知,商标局审查员针对网络销售证据的审查力度并不一致,导致审查结果并不相同。的确有客户提供了亚马逊的销售网页后通过了审查,但不是任何一个人都有这么好的运气。一旦被下发OA,后续再补充证据材料时往往面临不小的难度。

  不少国内申请人对于第35类的理解存在误区,以为只要是做电商,在网上卖东西就需要注册第35类。但事实上第35类更适合做电子商务平台的服务商,比如各大独立站。他们在自己的网络站点平台上销售各种品牌和类型的商品,为另外的品牌提供电商零售服务,对应商标局定义的“on-line retail store services featuring a wide variety of consumer goods of others”。但如果申请人只是通过亚马逊这样的平台销售自己的商品,注册在相应的商品类才是最符合商标局要求的。

  答:商标局要求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够显示该商标与其提供的服务有直接的关联。

  目前能够证明申请人销售和提供其注册的服务项目的相关证明比较容易通过审核检查,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说明或宣传册、提供服务的现场照片等等。这些证据必须非常直观的证明申请中所涉及的服务项目。另外证据越多样化、越完整就会越容易通过审核检查。单一证据往往会被审查员下发OA并要求补充更多的材料证据。

  商标的作用在于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保护商家的知识产权。因此,一个商标只能针对特定的商品或服务进行注册和使用,不能适用于所有领域。

  在商标注册申请中,商标的应用限制范围很重要。如果商家想要将商标用于多个领域,就需要在申请时选择多个类别,并且需要按照每个类别缴纳相应的费用。如果只选择了35类服务类别,那么这个商标只能用于该类别下的服务,而不能用于其他领域。

  关于第三十五类商标,很多人由于对其了解的不充分,没有深入进行研究,常常会将其与第44类、第43类之间相混淆。从而出现审查不合格的情况。有时,就算审核检查通过,但在未来实用该商标时,会出现许多这样或那样的不利情况。

  因此,了解每个类目的商标注册细则,对于每个专业代理人来说是一定要具有的一项技;清楚自己目标经营的商品属于哪个类目,对于每个申请人来说是成功进行申请的前提条件。

  最后,如果大家还有任意的毛病,也欢迎各位随时留言告诉我们~~~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